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来华学历留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逾期10个工作日不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来华学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缴纳的学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条 来华学历留学生需在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四条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提前毕业或经批准转学,已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可根据教学单位审批同意的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宿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可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计退从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次月起算剩余月份学费和住宿费。
(一)国际学生未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需补缴实际学习月份学费和实际在校住宿时间的住宿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均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