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汉语言专业的来华本科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六级水平。
第二条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