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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来华学历留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的有关规定
日期:2025.11.11 点击:

第一条 我校本科生的学习期限为四-五年,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四年,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条 本科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时间);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在校总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期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期间)。

第三条 本科生应在基本学制结束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根据自身学业未完成情况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单位,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必须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和提交《海南大学国际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及《海南大学延期毕业国际学生承诺书》,经导师(组)同意,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原则上按照入学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修读,按正式报到入学注册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批准,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延期毕业期间,不享受基本学习年限内学生待遇,发生的经济纠纷、法律事务,意外事故及所引起的后果等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习签证,需要缴纳学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参照录取时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收费,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第八条 其他各类奖学金生延期毕业一律转为自费生身份,在缴纳相应费用后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延期毕业国际学生如不需要在校完成学业,不需要申请学习签证,则不需要缴纳学费。

第九条 本规定未特别说明和提及的事项按照《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