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取得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应修的最低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为四年)。
第三条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所修的课程应按其提出申请时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要求均按其提出申请时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所获总学分数应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数的70%及以上。
第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和提交《海南大学国际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初审通过后,再由国家教育学院审核,最后报本科生院审定;经批准提前毕业的本科生,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安排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践教学;
第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应当继续修读所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除特殊专业外基本学制仍为四年。
第七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在申请表后另附已修课程学分和成绩一览表,并须对未修课程的具体安排作详细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未特别说明和提及的事项按照《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