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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5.11.01 点击:

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期中、期末考试和各级各类考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和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10.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在线考试过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期间出现与考试无关人员的;

2.通过切屏、截屏等方式退出考试系统或多屏登录考试端的;

3.传递物品行为的;

4.未经允许佩戴耳机的;

5.未经允许离开座位、离开监控视频范围、遮挡摄像头的;

6.未经允许退出考试软件的;

7.考务人员监督检查发现有违纪行为的;

8.其他应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的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替他人考试或组织作弊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座椅、抽屉内、衣物或肢体上的;

10.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的;

11.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2.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1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在线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被替代参加考试的;

2.非考生本人登录考试系统参加考试,或更换作答人员的;

3.查阅本地存储资料或网上资料的;

4.翻阅书籍、文件、纸质资料的;

5.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设备等,使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的;

6.拍摄、抄录、传播试题内容的;

7.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8.考生的不当行为导致试题泄露的;

9.考务人员监督检查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的;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未特别说明和提及的事项按照《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海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