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有效防止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等问题的发生,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海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居留许可的申请
第一条 持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到国际学生办公室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二条 国际学生从中国国内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其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的有效期须在7日以上。
第三条 在校生应在居留许可过期前10日申请办理新的居留许可。
第二章 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延期
第四条 国际学生居留许可的延期与学费、保险费、住宿费等缴纳情况相关联,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费用不齐者,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签证延期。相关延期规定如下:
1.申请居留许可前缴清一学年学费、保险费及住宿费的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延期一年;
2.申请居留许可前缴清一学期学费、保险费及住宿费的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延期一学期。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办完签证之后需要持护照来国际学生办公室登记新的签证信息。
第六条 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国际学生,学校根据校纪校规严肃处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际学生因护照过期、丢失等无法及时更新签证或居留许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春季学期应届毕业(结业)的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延期至7月31日,秋季学期应届毕业(结业)的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延期至1月31日。毕业(结业)的国际学生不再为其延期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九条 延期毕业生需要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在审核通过并缴清学费、保险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申请居留许可。
第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国际学生,在正式报到注册前不予以签发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办理申请只在工作日受理,周末及法定假日一律不受理。
第三章 签证和居留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签证和居留许可申请所需材料均为 A4 纸大小,
X1签证换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换发:
第十三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实习签证加注。
第四章 护照换新和遗失补办流程
第十四条 若护照快到期,应尽快去所在国驻华大使馆或本国相关部门办理新的护照。在拿到新的护照10天之内应到国际学生办公室申请将旧的护照上的签证换到新护照上(带旧护照、新护照、使用新护照号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十五条 若发现护照丢失,应立即到国际学生办公室开《在学证明》,然后到丢失地所属派出所报案,开《护照丢失证明》,再去本国驻华使馆办理新的护照。新的护照办好后,应立即去住处所属派出所办理新的“临时住宿登记表”,然后连同新护照一起交到国际学生办公室申请办理新的签证。
第五章 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变更及取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绝签发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有权依法吊销或宣布作废已经签发的签证、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对于长期旷课、不按照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失联等的国际学生,学校有权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签证、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 提前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除须按照规定时间离校外,需要将其签证、居留许可变更为停留证件。不按时办理停留证件者,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其签证、居留许可。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法律,国际学生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本人护照以备公安部门随时查验。
第二十条 持学习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从事与学习不相符的活动。对非法就业者,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勤工助学/实习加注签证的国际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勤工助学/实习单位或延长时间。如需更换勤工助学/实习单位或延长时间,应重新办理勤工助学/实习加注签证。
第二十二条 对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的国际学生,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处以 500 元/天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并限期出境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