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规范研究生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国际学生与学校双方合法权益,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海大党政办〔2023〕56号)等法律法规与校内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籍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为《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配套实施文件。本细则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一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通用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国际学生新生须持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对应签证证件、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官方成绩单、体格检查记录等规定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周。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国际学生须持合法有效的学习类签证(X1签证) 入境就学。新生入学后,须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完成《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核验,体检合格方可办理正式入学。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相关规定,国际学生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居留许可申办材料并到相应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七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不符合外国来华留学人员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经体检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其他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危害疾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规定处置。因其他疾病经医疗机构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人须在1个月内离境,期满前可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复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须在到校注册后1周内,按国家规定与学校要求购买覆盖在校学习全周期的境外人员医疗保险;逾期未投保的,不予注册,拒不投保的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缴清费用的,不予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课程考核及各项培养环节。
第十条 新生须先在国际教育学院完成入学资格审核、签证与居留许可核验、书院入住登记,再到所在专业培养学院办理学籍注册、领取学生证;每学期开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同步到专业培养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专业培养学院须依据国家学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学校研究生培养规范,结合国际学生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适配国际学生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学术要求、学位论文标准等主要内容,并按时填写国际学生辅导指导记录表(附件),确保培养质量达到国家与学校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须严格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要求完成修读,遵守课堂教学与考核管理规定,服从所学专业培养学院教学安排、指导。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术训练与培养环节,包括课程教学、实验实践、实习实训、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学术研讨、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等全部内容,并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考核与过程性考核,考核成绩与学分认定按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更换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申请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转学,严格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海南大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大学研究生申请更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履行本人申请、导师及专业培养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复核审批的完整流程。
国际学生在规定学制与学习年限内,仅限申请转专业1次;转专业申请须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已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前已修课程与取得学分,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不予认定的学分按计划外学分记载。国际学生转专业获批后,自生效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休学、复学严格遵循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书面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待遇,不参与奖学金评审与各类资助评定。
(二)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违法违规、涉外纠纷等各类事件,法律责任与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须离境回国治疗,不得在境内滞留。
(四)休学学生须按出入境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国际学生复学申请、资格审核、手续办理,与中国籍研究生执行同等标准、同等流程。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退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结业证书发放、退学处理等事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纳入学校学籍管理与学位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制期满后未达到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要求的,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作结业、肄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予以退学处理的国际学生,由所学专业培养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研究生院按程序作审核,研究生院复核审批,并同步抄送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属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同时通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退学学生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特别说明和提及的事项,均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及学校其他研究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与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