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本科国际学生管理、培养优秀国际化人才,并适应学校书院制、完全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第 42 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和《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海大党政办〔2025〕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海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为《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本细则未作说明的条款,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国际学生新生应持最高学历证明、录取通知书、护照、签证申请表和体检表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需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人员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国际学生应持学习签证入境,入学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有关规定,国际学生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居留许可办理申请,到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不符合中国国家卫生检疫部门规定的外国来华人员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回国。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如患有其他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和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要求在1个月内出境。
第九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到校注册后,必须在1周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逾期不投保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在国际教育学院和书院办理完成入学手续后,还应到所在专业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到学院领取学生证;每学期开学应同时到学习专业所在学院按时注册。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各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国际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国际学生的学习特点。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相应课程。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配备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并帮助国际学生适应大学学业活动,指导学生选课、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开展专业学科导学、专业教育,培养国际学生综合能力,促进国际学生个性化培养,对学业预警国际学生进行针对性帮扶。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含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等教学内容,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内容,并参加考核。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以及入学第一年不得转专业。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正式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申请者应填写《海南大学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成绩单和HSK语言成绩单。国际学生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相关测试,在《海南大学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和本科生院复核,给出最终审批结果。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已经跨学院或者非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国际学生转专业前取得的学分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无法认定的学分将计入计划外学分。学生转专业后,则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应当办理正式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奖学金等各类待遇;
(二)国际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国治疗;
(四)休学国际学生应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五)复学手续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原则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退学
第十九条 国际毕业生申请获得相关专业学科门类学士学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环节)成绩合格,汉语水平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符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其中,汉语水平要求如下:
(一)就读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含四级)以上水平;
(二)就读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含五级)以上水平;
(三)就读汉语言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六级水平。
第二十条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国际学生按照《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按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等部门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同时还应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特别说明和提及的事项按照《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学校本科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会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