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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管理规定
    海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22日 16:4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 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 部第 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和《海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海南省公安厅,琼教外〔2017〕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扩大规模,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

同化,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水平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国际 学生管理机制。学校主要领导是国际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工作。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生、管理政策制定、涉外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将本科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并负责统筹本科国际学生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学位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将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并负责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审定、学籍管理、研究生教学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等。

第八条 各院(系、所)是学校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应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和管理各个环节工作。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国 际学生工作。

各院(系、所)国际学生纳入学院学生总数,由学校按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的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具体处理各单位国际学生学习、生活、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文体活动等管理和服务事务。

第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校友会办公室)、校团委、师生事务保障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图书馆、档案馆、信息化服务中心等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按照趋同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为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第三章 国际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归口负责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具体处理审核入学申请、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以及来华留学签证申请材料等工作。国际教育学院与各院(系、所)及研究生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要求、培养条件和接受能力制定实施;招收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商各院(系、所),达成一致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国际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院(系、所)及教务处、研究生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家要求对外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院(系、所)应通过自有渠道,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校学习、进修。各院(系、所)与外国院校达成接受国际学生的协议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各院(系、所)招收国际学生,均须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各院(系、所)应优先接受国家和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国际学生);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招收自费国际学生。

第十六条 各院(系、所)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应当是我校已获得学位授权且适合对外招生的学科(专业)。为国际学生设立新的学历教育项目,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参照学校对中国学生制定的教学和培养规定以及学校相关国际学生教学和培养规定执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生培养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汉语进修生(含短期班和需接受汉语补习的学历生)和预科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各院(系、所)应当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课程设置。 非学历生的进修计划根据学生本人要求,由各接受单位协助学生制定。各院(系、所)不得对进修生的跨学院学习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各院(系、所)可按课程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

各院(系、所)有权确定是否允许国际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根据学生类别分别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信息化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学院、各级实验室等公共服务部门,应为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提供充足合格的教学设施和资源,同时应当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或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五章 学生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际学生荣誉制度,对国际学生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趋同化原则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及涉外安全教育。接受国际学生的院(系、所)应当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所)应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国际教育学院有计划的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吸收国际学生参加,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动。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国际学生涉外管理。国际学生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在华居留(停留)证件等外事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各院(系、所)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应急体系,各院(系、所)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该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发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所在院(系、所)处理;在校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各院(系、所)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后勤生活服务体系,为国际学生的校园学习、饮食、住宿和生活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完善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学生可在学校宿舍外居住,但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 奖学金及国际学生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管理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积极拓展社会奖学金资源,并规范管理各类奖学金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教学、管理、服务提供充经费保障。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际学生收费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学校其他涉及国际学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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